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专项检查的通知

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外语学院

教通[2019]3号



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专项检查的通知


根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(教督厅函〔2018〕6号)(附件1)文件要求,我校将开展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,要求如下:

一、 切实提高认识,加强教育宣传

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,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,是学生获取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。各学院应认真学习文件精神,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,健全制度机制,强化学风建设,严格论文审查,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等作假行为。各学院应认真学习落实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 第34号)(附件2)、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(教育部令 第40号)(附件3),通过网站、微信、微博等手段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,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,引导教师、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。  

二、 强化监督检查,严格责任落实

各学院要在本单位网站首页公布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。开展本单位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,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、代写信息和行为。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,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(设计)的原创性进行自查。  

三、 完善工作机制,严肃责任追究

各学院要认真落实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、 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要求,加强学风建设,强化学术诚信教育,明确工作职责,健全考评体系,完善查处办法,规范查处程序,加大惩戒力度:  

1.对不履行主体责任,出现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单位,学校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问责。  

2.对履职不力、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、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,要追究其失职责任。  

3.对参与买卖、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已经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依法予以撤销。被撤销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已注册的,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。  

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,并于2019年3月6日之前完成自查报告(附件4),自查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19年3月8日前发送教务处

附件请点击此处下载):

1.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 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(教督厅函〔2018〕6号)

2.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(教育部令 第34号)

3.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(教育部令 第40号)

4.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自查报告

上外贤达学院教务处

2019年1月2日